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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表日期: 2010/3/11 15:47:51 阅读次数: 30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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