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及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全市律师专业初级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市律师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至10月底前结束。
2、评审工作按照全市律师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附后)组织实施。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按照律师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安排专人负责,申报前将任职资格条件、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公示。对本单位参加评审的律师所填写的评审表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初审后,经民主考评、推荐无异议后,统一于9月10日前将律师参评人员花名表及相关材料分别报市局律管处。
4、各单位在接此通知后,按照本单位参评人数向市司法局交纳有关表格工本费后,由市司法局统一向市人社局购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5、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相关规定执行。
附:2010年度太原市律师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2010年度太原市律师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现就2010年度太原市律师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各区司法局所辖律师事务所中2010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包括专职、兼职律师)。
二、评审条件
(一)政治条件: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学历要求: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本人持有的、经过学历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否则不能作为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
(三)任职年限: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年以上,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律师工作的年限计算专业工龄,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四)专业技术业务能力要求: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有组织指导律师助理工作的能力,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业务量;
2、年办案量不少于10件,或获得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奖励一项。
(五)其他条件:
1、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并未发生当事人投诉、举报、上访等事件(经查证不属于律师过错的除外);
2、近三年未受过律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形式处罚;
3、任现职期内能按规定参加每年40课时的专业培训;
4、符合《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具有全国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三个模块。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申报初级律师,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查同意,逐级上报,最后按隶属关系经区司法局向太原市律师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小组推荐。
(二)个人申报材料
1、本人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背面注明姓名、单位、拟评审职务);
2、本单位推荐报告、区司法局出具的推荐意见函;
3、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验证证明、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各种证书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四份;
5、填写《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份;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人年办案量及业务收入证明;
7、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A4纸复印封面、封底目录、论文内容和相关版权信息页);
8、区司法局出具的申报人近三年未受过执业处分、行政处罚、形式处罚和奖惩情况的考核证明;
9、提供近两年来本人独立办案的民事、经济、刑事类案件各一个案卷的复印件一式三份(用A4纸复印);
10、评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各项内容需如实填写清楚、不得漏项。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加资格,同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四、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报送时间:截止2010年9月10日,过期不报视为放弃。
报送地点:太原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4226267
地址:新建路155号,市政府3号楼5层。